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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广东省湖北阳新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广东省湖北阳新商会 ( 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译名Hubei Yangx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缩写“HYCCG”)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阳新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凝聚在粤阳新商界精英、整合在粤阳新商界资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阳新商人形象、构筑政商沟通平台、谋求企业共同发展、促进阳新和广东经济繁荣。本会指导思想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团结、共享、务实、创新”的原则,坚持“两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发挥会员所在地缘、人缘、人才、信息、经济优势,加强会员经贸合作与交流,为推动湖北阳新与广东两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和平路21号振华时代广场6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加强会员自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努力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二)构建会员交流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会员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三)开展会员联谊活动,组织会员开展考察、交流、互访、学习、培训等活动,增进相互了解;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协助会员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会员增强发展能力;
  (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宣传阳新与广东两地投资环境,谋求会员共同发展,促进阳新与广东两地经济发展;
  (五)办理阳新与广东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六)出版刊物、建立网站,扩大宣传,提高本会影响力;
  (七)积极参与和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八)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体会员(包括企业、中介组织)和团体会员(团体加入的社会组织)及特殊领域个人会员。会员须为湖北省阳新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的、持有广东省行政主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证照、无违法经营记录的企业、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及律师、医师、教师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阳新籍在粤企业、中介组织;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本会会员义务;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证照的社团组织;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本会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律师、医师、教师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律师、医师、教师与企业管理;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各项制度,履行本会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经营状况、法人资格情况或团体组织情况;
  (三)个人会员须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四)享受商会会员资源对接及商会集体获得利益分配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团结、促进本会发展;
  (三)完成和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1)会长每届会费10万元;(2)执行会长每届5万元、(3)常务副会长(包括监事长、片区执行会长)每届会费3万元;(4)副会长(包括副监事长)每届会费1万元;(5)常务理事每届会费5000元;(6)理事(包括监事)每届会费3000元;(7)会员每届会费2000元;会费一次性缴纳,途中增补统一以届为基准数收取。
  第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商会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一届一聘。商会顾问从卸任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或在粤省商会中担任上述职务且在本会有良好影响与贡献者中产生;名誉会长从卸任会长中产生;荣誉会长从商会贡献特别巨大者或社会声誉特别良好中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出席会议的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 30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中理(监)事以上成员如果不按标准缴纳会费,会员或理(监)事以上成员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含理事会理事以上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自媒体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和社会公德的,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理事;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三)选举或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2-3次,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各片区办事处。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各片区办事处为理事会派出机构,片区以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片区办事处设执行会长一名(由常务副会长兼任)。秘书处下分设各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任务并监督实施;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处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微信工作群上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1/2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或微信群公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讨论特殊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片区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二、三、四、八、九、十、款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微信群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与主持同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均为三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1-2人、监事若干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过半数通过。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理事会成员执行本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长委托一名副监事长或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监督本会工作与活动;
  (二)对会长办公会成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规章制度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会长办公会成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会长办公会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会长办公会议成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在会长办公会议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六)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召开前三日,应当将会议议题、主要内容、时间与地点通知各监事。
  监事会有权对会长办公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本会活动情况出现重大异常可能影响本会重大利益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请求本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会员协助其工作。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可以聘请本会以外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可以采用会议或其他各种合理的方式。每名监事享有一份表决权,监事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应当于每年度公历4月1日前,制作上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确认。确认后的报告主要内容可以在本会网站上公开,但涉及本会重大秘密和利益的除外。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年度工作报告,除涉及本会重大秘密和利益外,会员有权复印、摘录、查阅,但不得对外公开、泄露、宣传等。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合理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监事会应当制作经费预算和决算,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确认。确认后的预算的执行,由监事会会议确定。
  监事会经费与会长办公会经费单独预算、决算。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对理事会负责。党组织书记或常务副书记、监事长、副监事长、副秘书长和各分会秘书长可列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指导分支机构机构开展工作;
  (三)确认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微信工作群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提议召开会长特殊办公会议。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会议形式负责处理章程规定的日常事务。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党组织书记或常务副书记、监事长、副秘书长列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执行会长原则上任期可连任两届但不超过两届,其他成员可连任多届。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企业法人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企业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经济实力,在所从事行业中具有较高地位和较大影响力,在阳新人群中具有一定号召力;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会议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接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根据会长分工安排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接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接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出席会议或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片区办事处执行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本片区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督促总会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本片区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落实情况;开展本片区会员学习、培训交流、互访活动;组织开展片区新会员吸收工作;
(三)代表本片区参会总商会会议及活动;
(四)会长授权代表总商会参加有关会议与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部分职权、负责本会某一方面的工作;
  (三)代表本会出席会议或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聘任,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法人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办公会议享有对其聘任权及解聘权。

  第四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参加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执行秘书长执行职务。

  第五十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的变更、罢免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的变更、增补、罢免、除名必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

  第五十一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会长职务的,由理事会推荐继任人选,交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五十二条 本会会长变更后,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在法律允许前提下创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会员会费收入不能用于任何个人往来或单位招待,其他经费专款专用。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所有收支均由秘书处及时在网站上公开。本会提倡节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不搞攀比办会、严禁奢侈搞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其中必须载明: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批准,成立中共广东省湖北阳新商会委员会。本会各派出机构相应设立党组织,隶属中共广东省湖北阳新商会委员会领导。

  第六十六条 中共广东省湖北阳新商会委员会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推进本会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均应设立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中共广东省湖北阳新商会委员会批准,可分别设立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六十七条 中共广东省湖北阳新商会委员会是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十八条 本会各级党组织要贴近会员需要开展党组织活动,党组织要深入了解、密切关注会员实际需要,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组织开展会员欢迎的活动,提供会员期盼的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心里疏导,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形成做好群众工作合力。

  第六十九条 中共广东省湖北阳新商会委员会定期组织党员开展组织生活,组织学习、召开会议,贯彻从严要求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密切联系党员思想工作实际,严格落实“三会两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经常听取会员对党员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按照规定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引导党员守纪律、讲规矩,坚决防止组织生活随意化、平淡化、庸俗化。

  第七十条 中共广东省湖北阳新商会委员会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各派出机构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从组织内部产生,视情况提倡各派出机构党组织书记与执行会长分设,增强党组织书记在商会事务中作用发挥。

  第七十一条 本会党员在商会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始终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矢志不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倡导诚实守信、平等竞争、公平交易,自觉履行经济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环境责任、公益责任等,弘扬社会正能量。

  第七十二条 本会及属派出机构对党组织开展工作必须积极支持,为开展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活动场所、经费支持,支持会员党员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商会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商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派出机构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广东省湖北阳新商会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商会党组织应督促指导所属派出机构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派出机构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是有本会批准设立的二级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不另制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按照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七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传达贯彻本会的文件精神,执行本会决议,参与配合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反馈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经本会授权委托发展会员,收缴会费;积极开展有益促进粤阳经济发展、促进本会、会员企业发展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冠名:对外称广东省湖北阳新商会XX(地域)办事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四、三十条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七十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由分支机构筹备小组向本会提出申请和提交规定的书面材料;
(二)本会组织拟成立的分支机构和拟任负责人进行考察;
(三)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进行表决;
(四)下发设立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批复,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
(五)分支机构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报本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各分支机构副会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为本会副会长候选人。

  第七十九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是本会的会员,分支机构收缴的会员会费是本会的会费,其日常管理,有本会秘书处根据本章程和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协调,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八十条 分支机构不履行本会义务、不遵守本会章程、违反本会的管理规定的或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表决进行改组或解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10位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召开会议并经与会人员1/2以上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会员代表大会超过2/3以上会员决议解散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9日广东湖北阳新商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